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卜玉莹)记者徐立鸣报道:出售银行卡能赚“快钱”?贪图眼前小利会给自己带来巨大法律风险。9月14日,记者从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法办案中心获悉,陕西籍男子胡某,明知对方购买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仍将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给对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出售银行卡致他人被骗120万元被依法刑拘
2021年8月12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接到受害人熊先生报案,称在微信炒股群,被所谓的“老师”先后骗取120万元人民币。
熊先生介绍,2021年7月中旬,他用手机点开了一个炒股软件的弹窗广告,当时虽然关闭了弹窗,但时隔一天后,仍被人拉入了炒股群,后在群中“老师”的诱导下,先后向对方的两个银行账户转账6笔,共计120万元。后来,熊先生想提现时发现无法提现,便得知自己被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熊先生转账的两个银行账户进行追踪,顺藤摸瓜找到了现居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的陕西安康籍男子胡某,并于8月20日对胡某依法进行刑事拘留。
成诈骗犯“帮凶”涉案流水达600万元至少入狱半年
据犯罪嫌疑人胡某交代,2021年7月,他通过QQ群了解到有人以5000元每套的价格收购持卡人银行卡、对应绑定的手机卡、身份证和U盾信息等银行卡“四件套”。
随后,经对方安排,胡某在北京房山区办理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六个银行的银行卡。随后,胡某将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手机号、身份证信息交给了对方。
当时,购买者告诉胡某,银行卡是用于走股票前期的流水。但胡某清楚对方以这样的方式来收买银行卡,目的定然不简单,很有可能是用于电信诈骗。可当时缺钱的胡某依然抱有侥幸心理,将6套银行卡出售给了对方,最终获利4000元。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大队反诈专业队民警周天宇介绍,犯罪嫌疑人胡某在明知对方收购自己的银行卡是用于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并获利4000元,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同时,周警官表示,犯罪嫌疑人胡某出售的银行卡,除致使熊先生被诈骗120万元外,还有600万元的“赃款”流水,根据其涉案金额,或将获刑半年。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表示,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这些银行卡、电话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借、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人员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颜三忠提醒,不要轻信“刷单”“跑分”违法兼职招聘广告,一定要提升个人法律意识和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要及时注销,不要随意丢弃。而且,银行卡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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