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时间多想,只是本能地冲去救人……”今年3月,在赣江边游泳的缓刑犯幸某成功救起了一名意外落水的老人。鉴于其见义勇为的行为,万安县委政法委授予幸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随后,经公开审理,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幸某有期徒刑3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3个月。
据悉,这是该院首次对缓刑犯进行减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我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的案件,具有较大的法治效益和重大的社会影响力。“审判有法度,执行有力度,教育有温度!”对此,群众在为幸某见义勇为行为点赞的同时,也对新时代法治江西深化改革创新不吝溢美之词。近日,本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此案件的经办法官以及相关当事人,为大家还原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被判处缓刑
据了解,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被告人幸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永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一级法官蔡创介绍,幸某主动投案,积极退缴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4400元,鉴于幸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永新县人民法院根据“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原则,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幸某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在万安县接受社区矫正。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幸某未经批准不能离开万安县。”万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负责人曾煜介绍,幸某须遵循日常管理规定,每月到司法部门指纹打卡,按时完成公益活动及学习教育并参加考试。
见义勇为:“只想着救人,没想过回报”
3月11日下午5时,一名老人在赣江边意外落水。据现场目击者描述,当时江面水流湍急,被人发现时,老人已被冲到距岸边二三十米远。危急关头,幸某立马冲了过去。
事后幸某说,与他一起游泳的朋友曾某先下水救人了,他想着帮把手,站在岸边准备接应两人。“我看曾某拖着老人浮浮沉沉的,好一会儿都起不来,肯定是他游泳后体力不支。”于是,幸某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与曾某一起将老人往岸边拖拽。最后,在众人帮助下,老人被救上岸。
上岸后,一名男子挤进人群表明医生身份,为老人实施了心肺复苏。经不懈努力,落水老人逐步恢复了自主呼吸,120急救人员也赶到了现场。见此情形,体力耗尽的幸某、曾某两人才默默离开。落水老人则因送治及时,很快脱离生命危险。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广大网友对幸某见义勇为的行为表示肯定。但幸某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说:“当时情况紧急,只想着救人,没时间想这是不是做好事,更没想过要回报。”
幸某说,去江边游泳是他常年保持的习惯,因此水性较好。当天拍下幸某救人视频的是幸某的朋友,他告诉记者:“这是幸某第三次救人,救完人就回家了,没当回事。”后来,他将幸某见义勇为的事迹反映至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确认后,3月15日,万安县委政法委授予幸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在万安县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2000元奖励。同时,万安县司法局给予幸某表扬一次。
依法减刑:吉安中院首次对缓刑犯减刑
4月23日,幸某勇救落水老人并获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仅一个月,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建议书。
“这是我院首次对缓刑犯进行减刑,更是我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减刑的案件,因此我们在处理此案时非常慎重。”7月11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李国红在接受本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就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因此认定幸某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尤为关键。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幸某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及拟减刑情况进行了公示,并公开审理,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市司法局、监狱、幸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和所在村委会相关人员到庭参与旁听。
“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与其见义勇为的行为是符合减刑条件的。”吉安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洪铸介绍,在缓刑考验期间,幸某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减刑多少才是我们重点考虑的问题。”洪铸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幸某减刑后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一年,考虑又要起到促进罪犯改造、预防犯罪的作用,经会议研究,拟报请减刑3个月、缓刑减刑3个月。
最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幸某见义勇为事件及相关调查笔录一一核实,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故依法裁定,减去幸某有期徒刑3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3个月。
践法于行:“减刑是对罪犯改过自新、舍己救人的肯定”
“做好事就应该被认可,不因身份有别。”李国红说,对缓刑犯幸某适用减刑既符合我国减刑制度适用的目的,也是对其改过自新、舍己救人的肯定,同时在社区矫正对象中树立正确价值导向,使社区矫正对象明法于心,践法于行,更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悉,庭审中多名证人表示,幸某家境困难,法律意识不强,为挣钱才跟错了人、走错了道。此次幸某勇救落水老人的事在村里传开后,村民们都为他感到骄傲。
“我平时靠安装门窗为主业,其余时间打零工赚钱,有人告诉我用银行卡帮忙转账有报酬,我就做了。”幸某说,他隐约感觉这样做不对,但没想到这么严重,以至于踩了法律的红线,非常后悔。在社区矫正期间,他每天学习法律知识,以更好地遵纪守法。“我没想到救人还能减刑,以后我也会多做好事,做对社会有益的事。”幸某诚恳地说。
采访中,李国红也着重提到,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因小事误入歧途。对此,吉安中院和基层法院在基层普法工作中一直着力“对症下药”,例如对流动务工人员,通过宣传劳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提升他们的权益意识和反诈意识。同时,密切关注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多发或有争议的违法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以案释法”。“我们书写的不是一纸文书,而是当事人的人生,交出的答卷也是向公众传递的法治信号。”
记者手记:
如果说判处缓刑是法律给幸某的一次机会,那么见义勇为就是幸某给自己的一次救赎。只要自己不放弃自己,有良知底线,有向善向好的想法和努力,并走在自我救赎的正道上,那么一切都来得及。“见义勇为”的荣誉、“裁定减刑”的结果,都代表着社会和法律的态度,也是新时代法治江西深化改革创新进步的有力证明。相信有过此番经历后,幸某会对法治有更清晰的认知,也会更加珍惜未来的生活。
近年来,乡村出现的一些法治问题,很多时候,酿成悲剧都是因不懂法造成的。惩罚不是目的,使违法犯罪人员改过从善才是。农村普法教育任重道远,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强普法宣传“以案释法”,让法治宣传接地气、解民忧,是下一步“法治江西”助力高质量发展应重视的议题。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高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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