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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吉安一公司因“好评返现”被罚20万元
2024-12-20 18:51:15    来源:大江网
编辑:曾风    作者:陈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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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蔡军辉、全媒体记者陈春伟报道:12月19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刷单炒信、好评返现、仿冒混淆等行为。

  案例1: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办亿莱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17年7月始,在某网络商城开设店铺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自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先后从他人手中购得90478个该网络商城账号,用于刷单及好评,根据刷单及好评记录、交易网页截图等证据显示,当事人购买的账号均已使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

   案例2: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昌南新区育青网络工作室“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号直播销售所谓的“九龙夜光鱼尾瓶”“点珠天球青花花瓶”“祥云龙纹雕刻花瓶”等商品时,虚假宣传其材质、来源和曾获荣誉。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陶瓷商品是从陈某处进货,商品并不存在宣传时所具的特性,当事人承认有关宣传话术是为了更好的销售产品而进行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等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万元。

   案例3: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某科技有限公司“好评返现”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利用微信添加相关刷单人员,通过免单、送礼品、送红包等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并要求刷单者给予好评评价,用于提高店铺商品的销量、排名和好评度,以达到吸引顾客,提升产品销量的目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案例4: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查办万载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检测”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减肥短视频案例,并引导消费者添加其企业微信客服,通过“点击领取15天立瘦”“点击咨询了解简单粗暴轻松两周八斤”等不实宣传,并虚构一个名为“上海脂肪模拟检测中心”的检测机构出具所谓的检测结果,吸引有减肥意愿的消费者购买其“减肥产品”和相关服务。当事人所谓“减肥产品”实为普通食品,有的消费者购买食用后,甚至出现不适症状。当消费者质疑其产品减肥效果时,当事人便以消费者自行放弃减肥导致其减肥失败为由,拒绝退还有关费用,亦不与消费者进行沟通。经查,自2023年8月至今,当事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相关虚假宣传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3万余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构成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5:抚州市乐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办乐安县骏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仿冒混淆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某购物网站的永盛医疗器械专营店和石译医药旗舰店上销售痔疮膏,在网站上的用语及包装标识使用了西安秀悦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紫川堂紫川膏”的文字标识,如:“紫川本堂痔疮膏...”“紫川泽合堂紫川膏...”等,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与西安秀悦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仿冒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二编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该购物网店上下架侵权商品,罚款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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