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周雪莉报道: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2022年,吉水县人民法院就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生效判决,要求林某限期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利息共计876万余元。因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同年7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林某仍拒绝履行,消极应对,私自将28万元公司资金转移用于非必要消费,并利用亲属账户隐匿征地补偿款,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长期无法实现。法院依法将林某的拒执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审查。2023年,林某的拒执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实后,主动投案并履行了部分义务,因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在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擅自转移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由于林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主动偿还部分债务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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