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周雪莉报道: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在朋友饭局上相识,之后逐渐发展成亲密朋友。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一系列虚假消防工程项目,骗取被害人姚某某投资款6900万元,之后刘某某以分红的形式向姚某某返还926.4万元,余款被其用于炒股、赌博等开支。
2022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虚构消防钢材购销业务,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与其合伙成立某建设公司,刘某某为公司负责人,姚某某负责投资。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姚某某陆续转账8798万元至该建设公司账户,用于进购消防钢材。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向多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将公司账户上的资金83734976.68元转至开票公司过账。开票公司在扣除开票费用后,将剩余资金回流至刘某某控制的账户。
之后,刘某某陆续使用套取的公司资金用于退还姚某某前期投资款。截至案发,刘某某骗取姚某某45668037.19元尚未归还。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5668037.19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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