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周雪莉报道: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手机游戏软件开设赌场的案件,上诉人吴某、原审被告人支某、何某分别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二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吴某注册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手机、电脑软件开发,后其开发了一款“幸运棋牌”游戏软件,并通过设定相应规则用于组织他人在网上进行赌博。
吴某在软件中设置亲友圈,招揽他人担任总代理(也称“盟主”)并向总代理出售该软件设定的“房卡”,总代理再通过层层发展代理的方式招揽各代理身边亲友加入该亲友圈,总代理通过在软件中消耗“房卡”后便可在该软件中开设虚拟房间,在亲友圈内的人员可以自由进入开设的虚拟房间内进行赌博,赌客间相互以“体力值”进行结算,由总代理及下级代理为赌客进行上、下分,并在赌博结束后按照“体力值”与人民币1:1的比例为赌客结算。在这一过程中,吴某等人按照一定比例向参赌人员收取桌费,桌费通过系统自动扣除体力值方式收取。
吴某先后招揽支某、何某担任该软件创建亲友圈中的“盟主”,让二人负责管理下面的代理,为代理上、下分等事宜。吴某通过该软件后台能够随时查看参赌人数、“抽水”数额等情况。
吴某、支某、何某分别从“幸运棋牌”软件赌博平台非法获利60余万元、28万余元、5万元。
吴某、支某、何某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开发的“幸福棋牌”软件吸引不特定的多人持续进行赌博并抽水渔利,获利数额巨大,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吉安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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